管理水質的法例1980年制訂的《水污染管制條例》,是管制香港水污染的主要法例。政府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例,宣布將香港水域劃分為十個水質管制區,並採用發牌制度管制在區內排放污水,務求令區內水域達到並維持於規定的水質指標。「吐露港及赤門海峽水質管制區」乃香港首個水質管制區,於1987年4月1日正式實施。在其後的12年,香港其餘水域亦陸續受法例管制。最新的兩個水質管制區則是1999年11月1日設立的「第二南區附水質管制區」及「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此外,本港其他法例亦訂有關於水質管理的條款,以確保污水及工業廢水均以不損害環境的方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