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沒有尾氣排放。以電動車取代傳統車輛,有助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隨著電動車技術急速發展,電動私家車在可預見將來會成為新車的主流。為了支持更廣泛使用電動私家車,政府一直致力提升電動車充電基建及網絡。
政府已推出35億元「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資助現有私人住宅樓宇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方便電動車車主日後在其居所的停車場簡易地安裝符合個人需要的充電器。預期資助計劃可涵蓋約700個現有私人住宅樓宇及屋苑停車場內約共14萬個停車位,約佔全港一半合資格停車位。所有資助申請會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直至資助計劃的資金用完為止。
「智惜用電樓宇基金」資助樓宇業主提升公用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源效益。成功申請「智惜用電樓宇基金」的客戶,亦可申請「智惜用電貸款基金」,以便落實獲批的改善能源效益項目。
詳情請參閱《智惜用電樓宇基金申請指南》。
由於申請踴躍,2024年的「智惜用電樓宇基金」已全數批出。2024年8月31日之後收到的申請,將會於2025年按當時生效的《智惜用電樓宇基金申請指南》條款和條件處理。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目的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批金額港元$50,000或獲批工程費用(以較低者為準)的免息貸款作為維修單位內各項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設備之用。貸款於整筆款項發放後以最長36個月等額的形式攤還。
申請資格
1. 以貸款維修的香港住宅物業(以入伙紙為準):
1.1 必須已有30年樓齡或以上(以入伙紙為準),但不包括樓高三層或以下的樓宇、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
1.2 市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及新界區樓宇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須符合「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附件一第2(a)項所列限額;
1.3 為每一位申請人唯一以任何形式擁有業權的香港物業;及
1.4 為由個人單獨或聯名擁有(即非透過公司擁有)。
2. 申請人必須包括物業的註冊業主及所有聯名註冊業主。
3. 申請人須提供入息證明文件(如糧單),以證明具備 還款能力。申請人如未能提供入息證明文件,須就進行維修的物業訂立一份以市建局為承押記人的法定押記。
4. 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將不獲批貸款。
5. 申請人 必須在 進行家居維修工程前遞交申請表格 。
內容簡介
-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批金額為港幣$50,000或獲批工程費用 (以較低者為準) 的免息貸款。
- 為維修單位內各項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設備之用。
- 貸款於整筆款項發放後以最長36個月等額的形式攤還。
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 (第二輪「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已於2020年9月30日截止申請。)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政府夥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升降機資助計劃),向合資格的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的業主提供經濟誘因及適切的專業支援,以鼓勵他們進行升降機 註1優化工程,從而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
註1︰只適用於曳引式升降機。
參加資格
參加升降機資助計劃的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註2(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持有);及
2. 樓宇內的升降機尚未配備任何或所有列於〝資助涵蓋的工程/服務範圍〞第1段的「必須的安全裝置」;及
3.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於2017/18年度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62,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124,000;及
4. 申請人必須於未展開招標聘請工程顧問或 / 及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前遞交申請。(於第二輪升降機資助須知第7.3段所述情況除外)
註2︰不包括由政府、個別機構或個別人士擁有的整個屋苑/整幢樓宇。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1. 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2. 如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申請期
第二輪將於2020年1 月6日開始接受申請,申請人必須於2020年9 月30日或以前將申請表及第二輪升降機資助須知第3.3段內的所述文件,以( i ) 網上形式或 ( ii ) 郵寄或親身交至市建局辦事處。(詳情請參閱第二輪升降機資助須知第2段)。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第三輪「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已於2023 年9 月 30 日截止申請]
政府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撥款港幣20億元伙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有見公眾對消防資助計劃反應良好,政府在《2019 年施政報告》中宣佈額外撥款35 億元,為消防資助計劃「加碼」至55億元,以資助舊式綜合用途樓宇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下提升大廈消防安全的要求。
參加資格
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樓宇屬於「條例」下的非單一業權及「條例」下的目標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2. 樓宇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87,000、 新界(除沙田、葵青及荃灣區)單位不超過港幣$143,000;及
3. 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已接獲消防處及屋宇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及/或其相關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2017年10月11日當日尚未獲部門發信確認已完成「條例」要求的全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即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用途
資助只適用於為遵辦「指示」及/或其相關「符合消防安全令」而須在樓宇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項目,包括︰
A. 提供或改善下列消防裝置及設備
(i) 自動花灑系統;
(ii)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
(iii) 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iv) 緊急照明;
(v) 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中斷操作裝置;及
(vi) 其他消防處接受的替代消防裝置及設備/措施
B. 改善消防安全建造
(i) 以耐火結構保護出口路線及樓梯;
(ii) 改善通往街道的出口;
(iii) 提供或更換防火門;
(iv) 改善樓梯的闊度;
(v) 加設樓梯;
(vi) 改善現有升降機,使之成為消防員升降機;
(vii) 加設消防員升降機;
(viii) 改善外牆的耐火能力,並保護其中的開口;
(ix) 在建築物內不同部分之間以耐火結構分隔;
(x) 在樓梯內以耐火物料圍封非緊急設施;及
(xi) 為地庫提供排煙口。
資助可涵蓋支付上所述工程項目所需的專業服務(例如聘請顧問)以及任何附帶或跟進工程。所有工程必須符合法例要求及由合資格註冊承建商進行。
受惠對象及資助款額
申請人最高可獲資助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或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見下表),以較低者為準。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上限
樓宇層數 | 資助上限 (港幣) |
1 - 3 層 | 23 萬元正 |
4- 6 層 | 47 萬元正 |
7- 12 層 | 79 萬元正 |
13 層以上 | 126 萬元正 |
如樓宇已聘請合資格註冊承辦商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市建局委任的獨立顧問會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例如招標文件、工程合約和工程進度報告),以釐定資助水平,資助金額亦不會超過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及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初步設計方案之背景說明
對於現行在商住樓宇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招標過程中採用設計和建造的做法(“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不同的持分者(包括大廈業主和消防工程承辦商)都表示遇到困難及表達不滿。
為了針對“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的缺點,顧問會在招標消防工程之前,與有關當局解決基本設計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只負責建造”的概念(即在完成消防工程設計,並獲得有關當局對設計的批准後,才招標聘任消防工程承辦商)是可取的做法。另外,除了“只負責建造”的安排,市區重建局聯同消防處/屋宇署亦一起制定了一種新方案。由業主委任的工程顧問會與消防處/屋宇署一起跟進“初步設計方案”,以便在準備採購消防工程承辦商的招標文件前,向有關當局徵詢初步意見。
根據「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要求,除非獲得消防資助計劃執行委員會的同意,否則顧問公司的服務必需包括於工程招標前,制定改善工程的初步設計(即“初步設計方案”)或在改善工程招標前與當局完成建議改善工程的設計和解決了設計問題(即“只負責建造”)。有關消防資助計劃內就改善工程初步設計的要求及內容,已準備好供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申請者使用。請點擊以下標題獲取相關文件。
其他資助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工程項目不能與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或其他過往或現時由不同機構或政府部門推行的資助計劃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消防改善工程,若申請人的法團註冊證書於申請期限之前的12個月內簽發,而其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申請亦獲批《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可獲籌組法團資助港幣$3,000。
其他支援
如市民想知道更多關於防火措施及消防安全意識的事宜,可瀏覽消防處公眾教育網頁。
樓宇更新大行動2.0 [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已於2023 年9 月 30 日截止申請]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為保障公眾安全,政府合共注資60億元,夥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向合資格的住宅或綜合用途樓宇的自住業主提供支援,協助他們遵辦「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
目標樓宇
第三輪 2.0行動的適用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
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自行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為其樓宇籌組涉及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申請表及所需文件須於 2023 年9 月 30 日 或以前經指定方式交回市建局,申請參加成為第一類別的樓宇。
申請細則 (只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參加資格
參加第三輪 2.0行動的樓宇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1.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樓齡達 30 年,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即入伙紙日期須為 1993年9月30日或以前;及
2. 樓宇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及
3. 符合下文3.1 或 3.2的規定
3.1 40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
無論有否收到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就其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業主組織/業主有意自行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而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於 2023年1月6日或之前未發函確認有關樓宇已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並已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或
3.2 30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
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而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於2023年1月6日或之前未發函確認有關樓宇已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並已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及
4. 除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於2023年1月6日或之前已為其樓宇的修葺工程合約進行招標,而招標程序經市建局確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樓宇公契(如適用)的相關要求。否則業主或業主組織必須同時付費參加市建局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採購檢驗服務及修葺工程合約。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視乎情況)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第二類別
由屋宇署按風險評估結果挑選而得出的樓宇,惟其業主或業主組織未能就樓宇公用部分自行籌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以遵辦強制驗樓法定通知。針對第二類別樓宇,屋宇署會行使法定權力委聘顧問及承辦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資助用途
樓宇公用部分
1. 資助必須優先用於在樓宇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有關檢驗及工程必須根據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要求完成。
2. 資助在支付上述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優先工程」)費用後,申請人可將餘下的資助用於進行下列位於樓宇公用部份但不屬於「優先工程」的各類樓宇檢驗及修葺工程,包括:
(a) 安裝冷氣機中央排水管(建議業主安裝);
(b)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c)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d) 清拆僭建物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e)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加裝或更換防鼠板、修葺、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力裝置、煤氣豎管、公共天線系統及更換破損的食水管;
(f)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g) 提供、改善和維修公用水缸;
(h) 維修或更換破損鐵器及木器工程;
(i) 提供、改善和維修無障礙通道工程;
(j)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保安系統;
(k) 修葺樓宇外圍斜坡或擋土牆工程;及
(l) 以環保物料進行維修工程,安裝綠色/環保設施或裝置。
3. 資助涵蓋上述工程所引致的檢驗、專業服務及任何附帶或跟進工程。
私人擁有的伸出物
由於屋宇署/ 獨立審查組亦會向樓宇內個別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要求有關業主就其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因此第三輪2.0行動亦會資助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就其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檢驗及修葺工程,合資格的自住業主需自行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詳情請參閱《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
受惠對象及津貼水平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樓宇,有關樓宇內的自住業主可申請以下資助:
(a) 為樓宇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自住單位 | 資助款額 |
一般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8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40,000 |
60歲或以上長者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全數;每個單位上限港幣$50,000 |
(b) 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進行樓宇公用部分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如有需要,樓宇的自住業主可同時申請以下津貼:
自住單位 | 資助款額 |
所有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5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6,000 |
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必須自行填寫「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個別單位業主申請表」,並於《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內所述的申請期內提交其申請予市建局。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合作社,該合作社社員可以就其自住之合作社樓宇單位申請上述自住業主/長者自住業主的資助。
其他資助
1. 合資格樓宇可同時申請「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或「強制驗樓資助計劃」的資助,讓樓宇內非自住業主獲得相關資助。自住業主在獲批上文(a) 資助後,該自住單位於是次工程不會再獲上述兩項支援計劃的資助。而樓宇在「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或「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下的資助金額/資助上限,亦會因應樓宇於參與第三輪2.0行動下獲批准的自住單位業主的數目而按比例下調。
2.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渠務工程不能與第三輪2.0行動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詳情可參閱《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須知》。
3.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消防工程項目不能與2.0行動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詳情可參閱《消防資助計劃須知》。
4.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樓宇維修工程,若申請人的法團註冊證書於申請期限之前的12個月內簽發,而其第三輪2.0行動申請亦獲批《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可獲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港幣$3,000。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目的
「強制驗樓計劃」已於2012年6月30日實施,規定樓齡30年或以上的樓宇,須每10年進行一次樓宇檢驗,包括公用地方、外牆、伸出物及招牌,藉以解決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履行法例的要求,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房屋協會於2012年8月推出「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以配合「強制驗樓計劃」的推行,向合資格的業主提供首次驗樓費用資助。
自2018年7月9日起,市建局已全面負責處理有關計劃的所有新申請,包括香港房屋協會原先服務的地區,進一步擴展市建局「強制驗樓資助計劃」的服務範圍,覆蓋全港。
參加資格
1. 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樓宇(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但不包括樓高3層或以下的住用樓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或單一業權的樓宇。樓齡及樓宇用途以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2. 樓宇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143,000;
3. 必須收到屋宇署/獨立審查組發給法團或樓宇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有關樓宇公用部分);及
4. 必須聘任一名根據《建築物條例》下註冊的檢驗人員負責強制驗樓的訂明檢驗工作及在未展開招標聘請上述有關人士前遞交申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款項
資助上限會根據有關樓宇的同一份大廈公契內列明的所有住用及商用單位數目計算。若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沒有將同一份大廈公契內的所有樓宇同時納入同一期強制驗樓名單內,資助上限則根據該期已收到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所發出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的樓宇所涵蓋的單位數目計算。
單位數目 | 資助上限 |
20 或以下 | 上限 $25,000 |
21 至 49 個 | 上限 $35,000 |
50 至 200 個 | 上限 $60,000 |
201 個或以上 | 上限 $100,000 |
資助的用途
- 資助只包括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根據法例要求及「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為樓宇公用部分作首次訂明檢驗。
- 倘若驗樓實際費用未達資助上限,而業主同時收到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法定通知,餘額可用於資助聘任同一註冊檢驗人員或屬同一公司的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進行公用部分窗戶的訂明檢驗。
不適用的資助範圍
- 其他費用例如樓宇的詳細調查及訂明修葺工程、檢驗及修葺私人單位內的窗戶等費用。
- 資助計劃不接納只進行檢驗有關強制驗窗計劃項目或樓宇非公用部分項目的個別申請。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強制驗樓計劃資訊,請按此瀏覽屋宇署「樓宇齊愛護」網頁。
申請人須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業主大會通過參加計劃*。
沒有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合作社的樓宇,我們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申請會以每幢樓宇為單位,申請人可選擇就同一屋苑內多於一幢樓宇遞交聯合申請。
計劃會以先到先得的形式運作。收件日期相同的申請會以抽籤方式排序。
如遞交的申請表或所需文件有遺漏,則以收妥申請表及所有所需文件當日為準。
*水務署理解申請人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參加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可能有困難,詳細方案可參閱舉行業主大會之特殊安排。
本計劃將資助以下項目:
若上述第(a)段所提及的水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樓宇進行維修工程及/或水質測試以控制水安全風險,本署會安排專業顧問審核所建議的維修工程及/或水質測試的範疇,並進行獨立估價,以發放額外的資助進行有關維修工程及/或水質測試,上限為每幢樓宇250,000元。
上述提及建議的維修工程必須符合法例要求,而有關資助亦涵蓋工程的顧問服務費用。另申請人進行有關維修工程時,應避免收取雙重資助。如申請人就同一維修工程項目已收取其他計劃的資助或津貼,例如:「樓宇更新大行動2.0」、「公用地方維修資助」等,本署不會在本計劃中再就該項工程發放資助。
上述內容的詳情以《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申請須知》為準。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簡稱「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目的
為有需要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其居所的安全。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2.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及
3. 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申請物業;及
4.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ii.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或
iii.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或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須同時符合以下:
a. 其同住家庭成員有65歲或以上長者; 或
b. 其同住家庭成員經由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生證明為殘疾人士或健康狀況欠佳人士;或
c. 其同住家庭成員沒有50歲以下健全成年人)
iv.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5. 申請人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津貼款項
1.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80,000港元。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可共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每個物業可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津貼額將依照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 擁有物業的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
2. 如申請人曾申請房協轄下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人仍可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惟兩津貼下可獲的津貼總額不會超出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津貼上限 (即80,000港元)。
3. 政府撥款情况許可下,每位申請人在首次成功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申請表提交日期起計10年內, 最多可分4次申請。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範圍
1.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住用單位(詳情請參閱住用單位維修工程小錦囊)及/或大廈公用地方(即大廈公用部份)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以下維修工程︰
1.1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1.2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1.3 檢驗、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1.4 樓宇檢驗或修葺工程;
1.5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1.6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1.7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1.8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安裝無障礙設施、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1.9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1.10 進行斜坡或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1.11 改善分間單位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1.12 因上述工程引致的相關維修保養工程,包括勘測工程和專業服務(如清拆石棉等);
1.13 進行與上文1.1至1.12項有關的附帶或跟進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復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以及
1.14 用於償還申請人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餘額,及/或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所涉及之費用。
查詢熱線:3188 1188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不論有關工程是自願或根據法定命令而進行,個別業主可申請貸款,以便進行下列維修及修葺工程,修復或改善其樓宇及/或私人斜坡的安全。
申請人必須是私人樓宇 (包括住宅、綜合用途、商業及工業樓宇)的業主。
目前,當局並無賦予業主立案法團向樓宇安全貸款計劃貸款的權力。業主應個別遞交貸款申請。
如貸款申請涉及的維修工程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有關居民組織統籌,而他們願意協助提供所需文件(例如:工程合約╱標書、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及通告、修葺令╱勘測令副本),屋宇署會直接聯絡業主立案法團或居民組織索取資料。在這情況下,申請人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如欲申請貸款,只須填妥申請表,連同所有輔證文件遞交至屋宇署。
計劃詳情請按此参考。
除了透過維修保養,改善樓宇狀況和安全水平外,有效處理樓宇老化問題的根本之道,為樓宇復修未雨綢繆、達致「防患於未然」的效果。因此,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本計劃),提供資助以鼓勵大廈制定10年為周期性的維修保養計劃和有關工程的開支預算,以便訂立維修工程儲備及作定期供款,達致「自主維修」及「預防性維修」的目標。
1. 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a.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兩者均以樓宇佔用許可證 (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b. 業主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i. 已為樓宇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 或
ii. 樓宇是由合作社持有;或
iii. 樓宇是由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或
iv. 樓宇是由指定公契經理人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c.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符合限額的要求。限額詳情請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附件一第2(b)項《入息及資產限額和應課差餉租值限額》;
d. 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招標聘請「認可人士」前遞交本計劃的申請;
e. 樓宇未被納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發展項目內;及
f. 樓宇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
2. 本計劃不接受就以下的樓宇提出的申請:
i. 單一業權的樓宇;
ii. 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 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
處理申請安排
市建局專責的「評核小組」將在每季度末,即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根據以下各因素的評分標準,為合資格的申請進行優先排序以決定該季的申請批核:
i. 樓宇樓齡;
ii. 樓宇單位數目;
iii. 樓宇業主是否已成立法團或已聘請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iv. 樓宇公用地方的維修狀況;及
v. 樓宇業主是否已為樓宇公用地方制訂樓宇保養計劃。
獲批准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會收到市建局發出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批准通知書) 。至於未獲批核的合資格申請會自動參加下季度的排序評審(最多三次),而該申請人可隨時向市建局提供最新的補充文件,供評核小組參考。如在提交申請當日所屬月份後12個月內仍然未能收到批准通知書,則是次申請會於該12個月的期間屆滿時自動失效。申請人必須再次提交申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樓宇已成立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持有的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申請人請先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瞭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金額及用途
向獲得市建局批核的申請人提供資助,包括:
1. 聘任一名「認可人士」遵照本計劃的要求,為樓宇公用地方的結構、裝備及設施等進行檢視及資料搜集,連同所需的附帶工作,並採用市建局提供的範本製作樓宇保養手冊; 及
2. 為設立特別基金提供額外利息,鼓勵樓宇業主根據建管條例相關條文為所屬樓宇設立特別基金,同時按樓宇保養手冊內的維修保養項目的預計開支向特別基金作定期供款。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 每個合資格的申請最高可獲批以下資助款項: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港幣) |
20個或以下 | 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費用的五成(50%) | $15,000 |
21至49個 | $20,000 | |
50個或以上 | $30,000 |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 每個合資格的申請最高可獲批以下資助款項: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港幣) |
20個或以下 | 發出第一次集資通知書日期起計首三年內應供款總金額的一成 (10%) (特別基金戶口內,已收取供款額最少需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三年期間,應供款金額之八成 (80%),否則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 每單位$2,000 |
21至49個 | 每單位$1,500 | |
50個或以上 | 每單位$1,000/或最高$200,000(以較低為準) |
其他相關資助及注意事項
申請人於第一段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工作不可獲得雙重資助。若申請人已就任何公營機構獲批相同性質的支援計劃資助或津貼,例如「樓宇更新大行動 2.0」及「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前稱「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等 ,市建局批核申請人在本計劃可獲得的資助時,市建局可能會撤回資助或從中扣減該相同的工作已於其他計劃所獲得的資助或津貼。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目的
透過提供維修津貼及技術支援,鼓勵樓宇/屋苑業主組織/全體業主為大廈公用地方進行全面復修工程。
參加資格
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樓齡達30年或以上:
樓宇用途為私人住用樓宇(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樓宇用途按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上列明的用途為準;
2. 樓宇內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以2022-23年度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
3. 必須同時參加受政府資助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
4. 以下的樓宇不能參加本計劃:
i. 單一業權的樓宇;
ii. 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 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
5. 類別I的樓宇及申請者必須符合大行動2.0的申請和資助要求。
a. 如果遞交申請時已展開招標甚至已和相關的顧問或承建商簽約,申請者必須提供可以證明已開始甚至已完成的招標程序能完全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及樓宇公契(如適用)的相關規定。市建局有全權決定該已開始甚至已完成的招標程序是否符合本計劃的要求。
6. 類別II的樓宇及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a. 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
b. 遞交申請時並未展開與資助申請有關顧問或承建商的招標程序。
註:
(i)若樓宇已被納入市建局重建發展項目,而業主又有需要處理法定維修命令/通知書的修葺工程,可參考市建局的「發還修葺費用計劃」,為合資格的工程項目申請特惠津貼。
(ii)若樓宇已被納入市建局重建發展項目,樓宇業主因應樓宇安全,例如應「強制驗樓計劃」或有關法定維修命令的要求需要進行維修,市建局會按情況酌情考慮審批申請。
處理申請安排
市建局會以樓宇安全為首要考慮因素為類別I和類別II的申請作以下安排:
類別I: 類別I的合資格申請會獲優先處理。
類別II:類別 II的批核數目受限於本計劃類別 II每年的資助預算上限。市建局專責「評核小組」將在每季度根據以下各因素的評分標準為合資格的申請進行優先排序決定該季的申請批核。
a. 樓宇樓齡;
b. 申請者所屬的樓宇是否已獲政府部門發出有關改善樓宇公用地方安全及環境衞生的勸諭信 / 指示 / 法定命令;
c. 樓宇業主是否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d. 樓宇單位數目;及
e. 樓宇公用地方維修狀況。
未獲批核的合資格申請會自動參加下季度的排序評審。申請者可隨時提供最新的補充文件供評核小組參考。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如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公用地方維修資助)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金額
獲得市建局批核資助的大廈可享有以下資助,及必須用於樓宇公用地方,與樓宇安全、環境衞生、或與環保有關的工程:
一般維修工程資助
申請大廈可獲的資助總額(以較低額為準)
單位數目 | 資助上限 |
20個或以下 | 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150,000 |
21-49個 | 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150,000 |
50個或以上 | 核准一般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3,000,上限為$1,200,000 |
環保項目資助
若大廈在維修工程中包括環保項目,可享有以下津貼︰(以較低額為準)
單位數目 | 資助上限 |
20個或以下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75,000 |
21-49個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75,000 |
50個或以上 |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1,500,上限為$600,000 |
其他相關資助及注意事項
- 樓宇內有需要經濟支援的自住業主,可申請由市建局提供的「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惟於本計劃及「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所獲得的資助總額不能超過其用以支付有關工程的實際支出。詳情請參閱《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須知》。
- 如申請人的樓宇已獲得批核「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的資助而同時符合本計劃資格的樓宇屬於類別I的申請,其自住業主已獲得大行動2.0的資助。故此,這些自住業主不會再獲得本計劃的資助,而申請者在本計劃的資助金額,亦會因應樓宇於2.0行動下獲批核的自住業主數目而按比例下調。詳情可參閱相關申請須知。
- 為確保申請人在每項工程沒有收取雙重資助,如申請人就相同的工程項目獲批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或津貼,例如:「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建築物能源效益資助計劃」、「中電綠適樓宇基金」及港燈「智惜用電樓宇基金」等,市建局會在本計劃中,撤回或扣減該項工程的資助。
- 就涉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之樓宇的申請,香港房屋委員會作為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未曾出售單位的業主,不可獲得有關本計劃的資助,而市建局在計算資助金額時亦會剔除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作為業主擁有的單位。
- 本計劃的查詢熱線 3188 1188
資料來源 : 樓宇復修平台
目的
為回應公眾於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下日益關注欠妥渠管的情況,並因欠妥及不潔的渠管會影響住戶健康及環境衞生,財政司司長於2021 年2 月24 日《2021-2022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政府會預留10 億元,夥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本計劃),為老舊、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較低的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協助他們為大廈渠管進行勘測、維修、糾正及/或提升工程。本計劃現正接受申請。
目標樓宇
本計劃適用的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
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及有能力自行為其樓宇籌組有關公用排水系統勘測及維修工程。有關樓宇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如認為其樓宇符合申請細則第1 段的「參加資格」,可按申請細則第2 段的「提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表,申請參加成為第一類別樓宇。
第二類別
這些樓宇為公用排水系統有渠務修葺令或「強制驗樓通知 」,而有關業主亦未能聯合籌組相關命令或通知指定的工程,屋宇署將按風險評估挑選樓宇,行使其法定權力聘用工程顧問及政府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工程。
申請細則 (只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參加資格
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樓齡達40 年或以上的住宅(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並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私人樓宇註一,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
2. 樓宇內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以2022-23年度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
註一: 非單一業權的樓宇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如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 申請表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涵蓋的工程範圍
資助必須包括樓宇公用排水系統的修葺或糾正工程,而所有工程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並由合資格註冊承建商進行。本計劃涵蓋範圍包括:
1. 修葺或糾正樓宇公用排水系統
(a)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公用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通風管、反虹吸管及/或地下排水管; 及
(b) 糾正錯駁的公用排水系統,例如將污水渠錯駁至雨水排放系統。
2. 修葺或更換連接樓宇公用排水系統並位於需進行工程的公用渠管附近,而非位於個别單位內的破損分支渠管
(a) 污水管分支、廢水管分支及/或雨水管分支;
(b) 隔氣彎管,或加裝隔氣彎管;及
(c) 防虹吸管分支,或加裝防虹吸管分支。
3. 根據屋宇署於2021 年4 月至5 月期間發出的作業備考進行的樓宇公用排水系統改善工程。
4. 資助涵蓋上文3所述工程的勘測及相關工程的費用(例如:設置棚架)。
資助金額
申請人最高可獲資助排水系統有關工程費用的八成,按樓宇住用單位數目設有資助上限(見下表):
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資助上限
樓宇住用單位數目(個) | 每幢樓宇的資助上限(港元) |
20 或以下 | 12 萬 |
21-50 | 25 萬 |
51-100 | 45 萬 |
101-150 | 60 萬 |
151-200 | 75 萬 |
201 或以上 | 100 萬 |
其他相關資助
- 如樓宇符合「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 或「樓宇更新大行動2.0」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換言之,於排水系統維修資助下獲津貼不會妨礙受惠人申請其他計劃下的津貼,但同一工程所涉開支不會獲雙重津貼。
- 如個別自住業主仍有經濟困難並符合申請資格,他們可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但他們在本計劃及「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 貼 計劃」下所獲得的資助總額不能超過其用以支付有關工程的實際支出。詳情請參閱《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