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大廈認未做消防年檢 法團違安全例被罰款3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佐敦華豐大廈今年4月發生三級火,造成5死40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違反《消防安全條例》「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及「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共5張傳票控罪,法庭判處每張傳票罰款6,000元,共被罰款3萬元。

控方透露,華豐大廈對上一次消防年檢有效期到2023年9月。法團代表在庭上承認干犯2張「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和3張「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

辯方求情時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而忘記進行消防年檢,並非刻意不做年檢,希望法庭因應法團坦白認罪而予以輕判。暫委裁判官莊靜慧指,認罪是本案最大的求情因素,判處合共罰3萬元,下令需於今年8月20日前繳付。

另外,筲箕灣南安街一幢樓齡65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通往逃生樓梯入口安裝防火門而被屋宇署檢控,於本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昨日表示,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資料來源 : 香港文匯網 | 22 Jun 2024


Last Record Update: 2024-09-21